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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有歧视 可罚5000元
时间:2008年9月8日 作者:
《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送审稿)》今起征民意 就业率拟列入政绩考核
 

  本报讯 记者郭宁、实习生林源报道:昨日,省法制办就《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即日起,社会各界人士可以于2008年4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形式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电子邮件:yangtengfei@jiangxi.gov.cn;通信地址: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一处(邮政编码:330046)。

  制度保障

  就业率列入政府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城镇就业率、城镇新增人员、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等指标,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同时,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充分发挥其带动就业的作用。小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和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建立创业者诚信档案。

  失业保险金保障基本生活

  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失业保险金在足够支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并统筹考虑区域就业专项资金安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用于促进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再就业。

  大量裁员行为提前预警

  建立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失业调控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可能出现的大规模失业和企业非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产生的大量裁员行为,制定失业预警机制和失业调控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实行预防、调节和控制。

  就业服务

  劳动者就业失业都要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统一使用《江西省就业失业手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定期组织对职业中介机构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评定,并将评估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招聘有歧视要重罚

  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就业歧视行为,招工简章和招聘广告等用工信息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违反条例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实施就业歧视行为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配偶子女同时裁减要备案

  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减员工200人以上或在同一单位工作的配偶、子女同时裁减的,应当事前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事前未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帮助被裁减员工再就业,用人单位裁减员工后6个月内需要录用员工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被裁减员工。

  就业援助

  失业人员参加培训享补贴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培训。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按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享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登记,可按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政策和接受就业援助服务。本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青年职业见习制度,鼓励各类单位提供适合青年就业特点的职业见习岗位。对提供青年职业见习岗位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来源:江南都市报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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