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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形式"招用劳动者
时间:2008年9月24日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在19日下午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曹康泰说,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作了具体规定。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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