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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钢铁工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年9月11日 作者:

赣人字〔2008〕221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经贸委、冶金(钢铁)行业主管部门:

    近年来,我省钢铁工业广大干部职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我省钢铁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为我省经济快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鼓励先进,弘扬正气,振奋精神,激励广大干部职工在新的发展时期作出更大的贡献,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关于评选全国钢铁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08]148号)文件精神,我省决定开展推荐全国表彰全省钢铁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省钢铁(包括铁合金、焦化、铁矿石)工业企事业单位,各设区市冶金(钢铁)行业主管部门及全行业在职职工。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含)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评选。

    (二)推荐表彰名额

    表彰全省钢铁(包括铁合金、焦化、铁矿石)工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39名,先进集体19个。其中推荐全国钢铁工业先进集体5个,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7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省钢铁工业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密切联系群众,为钢铁工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开创钢铁工业新局面方面有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为本单位或本地区深化钢铁工业改革、提升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善于管理,勤政廉洁,工作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完善,职工队伍素质良好。

    4、注重培养和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

    5、本单位5年来未发生违法违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问题。

    (二)全省钢铁工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热爱钢铁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责任感,在生产一线工作岗位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3、在推进钢铁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钢铁重大关键性技术研究和攻关中取得显著成绩。

    4、勇于创新,在深化企业改革,改善经营管理,开发和培育自主品牌,促进节能降耗和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5、在实施科教兴钢战略,加强钢铁工业人才培养和教育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6、立足本职,坚持诚信经营,重视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实现资本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7、维护国家利益,在事关大局、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

    8、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构建和谐厂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成绩突出。

    9、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方法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接受群众监督。被推荐单位和个人必须通过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并在所在单位公示5-7天。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县(处)级以上(含)单位不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厅级以上(含)干部不参加先进个人的评选,县(处)级干部参加先进个人的评选名额不超过2个,一线职工代表所占先进个人名额不少于50%,企业负责人所占名额10%以内。

    (四)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须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部门意见,是法人或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当地县级以上(含)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意见,其中是处级领导干部或国有钢铁工业企业负责人还要征求组织、审计等部门的意见。

    (五)推荐的全省钢铁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分别报送《全省钢铁工业先进集体审批表》、《全省钢铁工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批表》、《全省钢铁工业先进集体审核意见表》、《全省钢铁工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核意见表》一式6份(见附件3、4、5、6),书面先进事迹材料(不少于2500字,A4纸仿宋4号字打印)一式6份,并通过网络报送电子版lijini008@yahoo.com.cn。推荐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需附2寸免冠彩色近照6张。

    以上所有材料、照片及电子文本请于2008年9月30日前报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从中择优推荐5个先进集体和7名先进个人报全国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全省先进集体,授予“全省钢铁工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企业全省钢铁工业先进个人,授予“全省钢铁工业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先进个人,授予“全省钢铁工业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同时颁发证书。“全省钢铁工业劳动模范”和“全省钢铁工业先进工作者”享受市(厅)级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省人事厅和省经贸委综合行业管理办公室联合组成江西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推荐评选的日常工作(具体名单见附件1)。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综合行业管理办公室冶金工业处。

    联系人:李江宁、范亚文

    联系电话:0791-6226246   传真电话:0791-6257245

    电子信箱:lijini008@yahoo.com.cn

    通信地址:南昌市省府大院北二路100号  邮政编码:330046

 

附件:1、江西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省钢铁工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3、全省钢铁工业先进集体审批表

      4、全省钢铁工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5、全省钢铁工业先进集体审核意见表

      6、全省钢铁工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核意见表

 

 江 西 省 人 事 厅      江 西 省 经 贸 委 综 合 行 办

二OO八年九月三日

 

   附件下载: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3.doc 

              附件4.doc    附件5.doc   附件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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